宁夏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宁夏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宁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宁夏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宁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非国有产权通过宁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宁交所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宁交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第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宁交所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企业产权交易证明。交易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宁交所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宁交所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宁交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宁交所印章。
第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宁交所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