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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作者:宁夏产权交易所 来源: 日期:2020-10-13 访问量:0.0

宁夏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宁夏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宁交所”)进行的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宁夏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宁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宁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宁交所原则上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宁交所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条 宁交所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宁交所在确定受让方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七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八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宁交所的结算账户,宁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宁交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宁交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宁交所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宁夏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等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宁交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 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宁交所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参照《宁夏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交易收费办法宁交所不得擅自从交易价款中抵扣交易服务费用。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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