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宁夏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宁交所”)进行的网络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宁夏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宁交所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宁交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
第四条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宁交所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六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方式。宁交所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用拍卖方式的,宁交所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宁交所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宁交所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 宁交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宁交所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