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产权交易所
欢迎致电 宁夏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业务:0951-6024119| 金融业务:0951-6019518| 服务时间:09:00-17:00
请登录 |注册|
宁夏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作者:宁夏产权交易所 来源: 日期:2020-10-13 访问量:0.0

宁夏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宁夏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宁交所”)进行的意向受让方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宁夏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宁交所查阅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的内容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间,向宁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循市场规则。

宁交所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接收单

第四条 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等内容,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底价不低于转让底价。

 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宁交所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要求的,宁交所应当及时告知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充和调整。

 宁交所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内容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规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

)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宁交所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告知转让方宁交所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核实后向宁交所递交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宁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 转让方对宁交所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与宁交所进行协商,宁交所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转让批准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宁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应当明确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一般为宁交所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宁交所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宁交所指定账户为准)。

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 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有异议,经宁交所核实后,可以在收到《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宁交所递交《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

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应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宁交所应当在收到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资格确认的复核意见。

第十 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要求转让方对产权转让公告的有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的,应当向宁交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宁交所审核后通知转让方。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宁交所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转让方逾期未答复的,宁交所可中止交易,并由转让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惠性产权资本市场平台
Copyright @ 宁夏产权交易所. 版权所有 (C) 宁ICP备16002169号-1